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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刘某等诉潘某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12 点击:8次

    刘某等诉潘某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潘某母亲及其弟弟刘某某作为证人出庭。后本院结合潘某母亲自认收到建房款、刘某某称老房屋系刘某父亲建造、刘某父亲建造房屋的目的、刘某父亲将老家房屋拆除等事实,认定刘某父亲系老房屋的权利人。老房屋与涉案房屋调换后,刘某父亲对涉案房屋享有权利。现刘某父亲去世,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应归刘某等人所有。综上,本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归刘某等所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 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7次

    孙某与李某、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涉房屋系李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李某父子在李某与孙某矛盾激化期间、孙某提起离婚诉讼之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合理低价进行案涉房屋交易,对李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转移,且未实际支付房款,足以认定李某某、李某在此次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恶意。故案涉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孙某的利益,遂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决李某某与李某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李某名下。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
    日期:2023-12-08 点击:9次

    高度盖然性是民事诉讼中经常用到的一种证明标准,在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从前提事实或证据进行概括推理,对争议事实作出认定

  • 这场涉及共有人、继承人的执行难题如何破解?
    日期:2023-12-07 点击:13次

    这场涉及共有人、继承人的执行难题如何破解?房屋处置变现是执行法官的日常工作,但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更发人深省。事发当年,受害人李某的孩子不满8岁,被执行人吕某的孩子也仅5岁,吕某因酒后冲动作出的犯罪行为对两个家庭,特别是两个孩子都带来了持续的伤害。这再次告诫我们,冲动是魔鬼,做任何事都要充分考虑结果对个人、家庭、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三思而后行。

  • 范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9次

    范某某诉博爱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博爱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组织范某某、公安局和寨豁派出所等相关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联系原告工作地和居住地社区,按照实际情况出具证明材料,最终克服种种困难,博爱县公安局为范某某补办了户籍登记,范某某撤回起诉。

  • 合同约定结算单需要董事长签字,这种约定太“苛刻”!
    日期:2023-12-05 点击:5次

    合同约定结算单需要董事长签字,这种约定太“苛刻”!商贸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商贸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建工材料。在结算条款中,建筑公司要求“结算单必须由项目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材料负责人、收料员、物资部统计员、物资部部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后生效,否则无效”。而结算单缺少部分签字。

  • 法院可否以被执行人的实际出资人为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特点及性质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3-12-05 点击:6次

    法院可否以被执行人的实际出资人为夫妻关系,符合一人公司股东的出资特点及性质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原审法院以被执行人实际出资情形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特点及性质为由,认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作为夫妻关系的被执行人的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规定的情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被执行人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20条规定的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1-25 点击:10次

    某国际物流中心诉某油脂公司及其天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涉案车辆外壳上出现的粉末状异物来源于某油脂天津公司,但硬脂酸、棕榈酸熔点在60-75℃,在熔化状态下可能会对金属造成腐蚀。涉案车辆系停放在露天场地,“白色粉末状异物”并非熔化状态,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并不能对车漆表面造成腐蚀,故对某国际物流中心主张的3200万损失全部不予支持。

  •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17次

    某社会公益组织诉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某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促成双方调解,最终调解方案采取替代性生态修复方式,即以慈善信托的方式捐赠相应资金,建立环境公益信托项目,项目资金将专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者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11-23 点击:16次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鸟类的行为,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危害生态平衡而且还会增加传播病毒的风险。刑事判决书对魏某某、于某某等非法猎杀的行为及数量进行了认定,天津市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认定结论书为确定上述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提供了依据。魏某某、于某某等依法应对其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魏某某、于某某等6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3400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刊物以书面文字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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