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决案在统一的应对和处置政策出台前,法院不宜进行简单拆除。该案在充分调查涉案“围填海”具体情况和国家相关管理制度情况下,根据案件处理的实际需要,针对非法“围填海”项目创造性地采用“裁执分离”的方式,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令畅通和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在解决非法“围填海”强制执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为保护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高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区妇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借助双方共建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机制平台,与社区调解员共同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在对高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严厉训诫的同时,分析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引导双方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经过充分释法析理,高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并高度肯定法院和区妇联所做工作,张某送来感谢信,对法院及时、高效保护其人身安全并真情化解家庭纠纷表示由衷感谢。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罚款10万元并无不当
广州市淦灿贸易有限公司诉原韶关市新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本案新丰工商局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为《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该办法与新丰工商局在诉讼期间提供的《管理办法》均未将涉案企业的经营地点列入禁设区域目录,据此新丰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场地的行政案件时,在支持人民政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文明城市活动的同时,也应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与某文化公司古建筑群开发利用合同纠纷案某王府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文化公司在对古建筑群进行文化开发利用时,未经审批私自拆改建筑结构,改变了某王府原有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某文化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将其使用的部分古建筑群落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并交予某王府文化传播中心。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等危害,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更有甚者会危害人体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等活动,我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
行政诉讼中合理的律师费应当属于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赔偿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征收(拆迁)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收费的增值税发票,共计405000元,本次强拆还涉及到其他8个人,上诉人及其他8个人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共同签订了委托合同,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律师代理费为45000元(405000元÷9个人=45000元),应予支持。
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满足特定条件可解除限高措施!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并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后仍然能够对被执行单位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债务履行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依法提起诉讼时该保全是否自动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而非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其应当承担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害的责任,但不会因此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
不动产买受人阻却强制执行情形的认定不动产买受人已与出卖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全额交付购房款项,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房产,虽未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但系因出卖人原因导致登记不能,且买受人对房产过户登记已经尽到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对于不动产买受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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