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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案件快报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判决裁定栏目汇编了北京乃至全国各级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裁定书。具体包括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裁定书,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建筑工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等各类法院判决书。

  • 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
    日期:2023-11-18 点击:40次

    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 腾讯公司等诉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19次

    腾讯公司等诉刘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是适用互联网条款认定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干扰浏览器下拉联想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浏览器下拉联想词,一般是浏览器通过自身的搜索次数、频率、关键词等信息进行联想下拉显示的算法结果。被诉行为系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影响算法,干预软件、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推送其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关键词,影响用户选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条款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3-11-18 点击:38次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系对“天津同仁堂”这一有较高知名度的“中华老字号”给予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同仁堂”是我国中医药领域具有悠久历史的老字号。在案证据及相关材料显示,包括“天津同仁堂”在内,数家包含“同仁堂”字号的企业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生效判决在明确权利人诉请的前提下,充分考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企业名称权的内涵,以及涉案老字号企业的历史渊源与其字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现有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最终认定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天津同仁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在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市场主体间的混淆和冲突,进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产生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保证人在办理企业注销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因无法联系到保证人,在保证期
    日期:2023-11-13 点击:63次

    保证人在办理企业注销或者名称变更登记时,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因无法联系到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以公告方式进行催收的,应认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权利

  •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即使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
    日期:2023-11-13 点击:52次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的,应当自其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保证责任诉讼时效,即使该案不存在调解或判决结果,也不影响诉讼时效的计算

  •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
    日期:2023-11-12 点击:33次

    登记在债务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执行?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
    日期:2023-11-09 点击:43次

    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

  •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
    日期:2023-11-07 点击:37次

    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对其原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予解除,应依法判断其是否仍属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的人员范围。

  •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
    日期:2023-11-06 点击:118次

    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的,法院是否可直接执行该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了担保条款,但担保人并未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担保。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担保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债权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或按约定的仲裁程序)进行权利救济,请求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第三人财产?
    日期:2023-11-01 点击:162次

    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财产混同并裁定执行第三人财产?《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的,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并未规定被执行人作为股东的,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追加其持股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得追加被执行人的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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