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视点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律师网北京律师代理栏目:北京律师,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争议仲裁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聘请劳动仲裁律师,委托工伤事故律师,劳动争议案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评析,聘请劳动诉讼律师,劳动仲裁律师,劳动调解案件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费用,劳动仲裁缴纳费用,工伤事故赔偿律师,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等。

  • 企业改制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日期:2015-04-17 点击:377次

    企业改制间的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双方争议的工资及补偿金等问题,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涉及内乡县石油公司整体划转。双方的纠纷发生在企业改制中,应当依照内乡县石油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按有关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的批复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裁定驳回中石化内乡分公司诉请。

  • 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08 点击:271次

    农民工维权案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降低维权成本,一是快审快执,开设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的案件,该院要求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专人、定时、限期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最大限度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司法救助,按照相关予以照顾,坚持实行缓、减、免的诉讼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诉讼负担。三是参照交通警察,设立劳动警察,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立即由“劳动警察”介入调查,并出具责任认定书,就像一旦发生事故,由交通警察介入根据事故现场认定责任一样,使诉讼程序走上快车道。

  •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8 点击:452次

    当前农民工讨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农民工社会地位处于弱势,自我保护意识差。外出务工的民工,大多数是无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加上缺乏相对的劳动法律知识,其弱势的社会地位往往使拖欠者无所顾忌。而我国劳动岗位是 “人多粥少”,作为弱势群体的民工本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想法,不得不委屈求全,不与用人单位斤斤计较。由于证件不全和中介费用较高等原因,大部份农民工不愿到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而是通过其它渠道寻找工作,没有签定劳务合同,缺乏法律依据,致使出现工资拖欠也无从下手解决。

  •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4-07 点击:303次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成因及对策有的开发商利用自己的资质获取工程项目后,由于自己无资金开发,便把工程项目转包他人,或让他人挂靠自己的企业,但实际上已从他人手中获取工程的巨额回扣。次承包人可能在工程完结后赚不到钱,导致无法兑现农民工工资。

  •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
    日期:2015-04-07 点击:262次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探析从理论上讲,拿不到工钱,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去法院起诉。可是诸多的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漫长的审理时限、期间在城里的生活花费等等,还有“裁决容易执行难”的尴尬,使多少本来想依靠法律维权的人退避三舍!农民工不愿去仲裁打官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找仲裁司法部门,是因为农民工们没有时间没有钱去仲裁打官司。

  •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审理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4-04 点击:265次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审理工伤保险类行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新条例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新变化。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新条例将上述规定变更为“(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如何让劳务派遣不再成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挡箭牌
    日期:2015-04-02 点击:246次

    如何让劳务派遣不再成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挡箭牌建议规定用工单位应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议明确定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比如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年限不超过两年的相关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劳动者因享受法定假期或法定权利暂时空出的岗位。而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议规定劳务派遣工等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探讨
    日期:2015-03-27 点击:208次

    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探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其劳动关系中,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大小如何,也不管职工一方职位高低,双方的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某单位是重点企业,或者是当地创利创汇大户,而对其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进行袒护。

  • 旷工28天半被除名 维权路法院诉纠纷
    日期:2015-03-20 点击:211次

    旷工28天半被除名 维权路法院诉纠纷原告1986年到舞阳县中医院工作,中医院2003年以承债式转让后成为舞阳博爱医院,原告在医院工作时间18年,依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失业后,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当于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经济赔偿。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属双方在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 “超龄”农民工意外死亡所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
    日期:2015-03-14 点击:587次

    “超龄”农民工意外死亡所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河南省邓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省邓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作为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在审查常某的建筑施工队具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和安全建筑生产条件,才予以发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对韩某之死承担责任。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