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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工资福利栏目:企业单位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同工同酬,职工工资拖欠纠纷,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年休假工资,200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加班工资及计算标准,年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追偿律师,劳动律师代理仲裁等。

  •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日期:2022-10-12 点击:65次

    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会与劳动者就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协议。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其在后续工资发放、离职证明开具、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借机变相迫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签字,放弃包括加班费在内的权利,或者在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经付清的事实。劳动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日后诚信协商、依法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亦有良好引导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时,亦应熟悉相关条款含义,审慎签订协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日期:2022-10-12 点击:57次

    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其权利即发生效力减损的制度。作为权利行使尤其是救济权行使期间的一种,时效既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又与当事人通过相应的程序救济其权益密不可分。获取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考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于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设置了特别仲裁时效,对于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未履行加班审批,劳动者难获加班工资
    日期:2022-09-10 点击:142次

    未履行加班审批,劳动者难获加班工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认定加班、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个要件,是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工作安排,体现单位管理性特征。劳动者非经单位批准同意而自主工作,不能当然认定加班并支持其加班工资主张。

  • 混同用工是谁该支付工资
    日期:2022-09-10 点击:139次

    混同用工是谁该支付工资平台各要素公司是关联企业,对快递小哥构成混同用工。快递小哥主张各关联公司对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法: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
    日期:2022-09-05 点击:61次

    最高法:关于二倍工资的4点意见(含代签.补签.倒签.时效等)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 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习期的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日期:2022-08-31 点击:69次

    用人单位不得以约定见习期的方式变相降低劳动基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阶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应当根据见习期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审查,该见习期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的,应当认定约定的见习期即具备试用期的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确定法律责任。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的是见习期一年,而不是试用期一年,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见习期,并不能将见习期解释、引申为试用期。

  •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日期:2022-07-19 点击:93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以上规定在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从而较为合理地确定劳动者具体的工资组成和工资总额。结合劳动者工资的性质和上述规定精神可以看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确定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时候,不能对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补助、补贴等一概而论,认为均应或者均不应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而是应当具体分析这些补助、补贴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房改政策不尽相同,所以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住房补贴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应具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对于那些专款专用,劳动者不能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一般不应作为工资对待;而对于那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劳动者,并且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的住房补贴,则可以考虑计入工资总额。

  • 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后,要员工返还社保补贴能支持吗
    日期:2022-06-16 点击:81次

    公司被责令补缴社保后,要员工返还社保补贴能支持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有权领取工资
    日期:2022-05-19 点击:135次

    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有权领取工资美容机构所谓的这种规章制度,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应纠正或者撤销。你作为美容机构的美容师,在其工作期间或者说试用期间也应该得到自己的劳动报酬,更具体地说,就是你在该美容院试用期间,其工资也应该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新余的最低工资标准。

  • 打工,出力同时要“有心”
    日期:2022-05-11 点击:116次

    打工,出力同时要“有心”若被欠付劳务工资时,需要积极维权,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是要保留务工或提供劳务的证据,比如工地出入证、暂住证等各种由对方或者第三方制作下发的有效证件,特别是能反映出帮工地址的证件。二是按月或者定期与包工头或者劳务雇佣方核对欠付劳务费数额,并制作、留存有对方签字的书证。三是保存撤场和离职时有双方签字的关于工资结算情况的书证。四是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及时提起诉讼,不要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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