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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工资福利栏目:企业单位公司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同工同酬,职工工资拖欠纠纷,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年休假工资,200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加班工资及计算标准,年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追偿律师,劳动律师代理仲裁等。

  • 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日期:2019-12-27 点击:151次

    恶意清偿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恶意清偿”的评判。首先,恶意清偿含义的界定。从文义解释来看,恶意清偿是指债务人用现有全部资产清偿某一或某些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导致其他债权人权利无法实现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是故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的表现之一。可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恶意清偿并未超出一般恶意清偿的文义射程。

  • 你真正了解带薪年假的休法吗?
    日期:2019-12-15 点击:172次

    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且法律规定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乙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乙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梁某在职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 “年终奖”里讲究多
    日期:2019-11-10 点击:189次

    “年终奖”里讲究多“发没发年终奖?年终奖发了什么?年终奖发了多少”也成为同学、朋友间聊天时再正常不过的一句开场白。然而,新闻里面的“年终奖”、你我口中的“年终奖”,他们真的是同一回事儿么?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归谁
    日期:2018-04-18 点击:185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归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存在应当举证证明。

  • 从本案谈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日期:2018-03-23 点击:181次

    从本案谈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四到八小时合理吗
    日期:2018-01-05 点击:254次

    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工作四到八小时合理吗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天都要工作,只是对每天工作时间上限作了规定。廖女士所述的美国该快餐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明显存在违法之处,即每天要求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至少工作4小时,一般要求工作4到8小时,这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六十八规定。应予以纠正并接受相应处罚。

  • 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延时加班时长的确定
    日期:2018-01-04 点击:137次

    综合工时制下劳动者延时加班时长的确定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由此可以确定,综合计算周期分为周、月、季、年四种。具体到本案,戴某所处工作岗位采用以年为综合计算周期。

  •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该怎么办
    日期:2018-01-02 点击:186次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该怎么办员工于2015年4月20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违反了相关规定,(当地的工资条例规定,每月必须在5日之前发放工资)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号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吗
    日期:2017-12-11 点击:330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吗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情形下,劳动合同一旦依法成立,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但无效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生效要件,所以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

  • 女职工怀孕被裁员,法院判决支付“三期"工资
    日期:2017-12-06 点击:587次

    女职工怀孕被裁员,法院判决支付“三期"工资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然而由于女职工在三期享有特殊的假期和劳动保护,许多用人单位便从企业的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地减少招用女职工,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不得怀孕"作为合同的条款写入劳动合同,或者在女职工怀孕后借故将其辞退,或者以合同到期为名终止双方的合同,这些行为实际上都限制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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