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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社会保险栏目: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生育险等,社会保险的种类,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数额,单位未缴纳社保案例,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追诉时效,未给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规定等。

  •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日期:2013-06-16 点击:401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只局限于城镇职工,养老筹资支付的对象也基本上是城镇职工,故称为基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 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529次

    关于外国人参加我国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包括在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子公司、办事机构就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属于中国公民,适用《台湾香港澳民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适用本条规定。

  • 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25次

    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解决。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2941次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政责任的规定 玩忽职守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构成违法失职的行为,如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疏于管理,造成保险基金被挪用或者流失。

  • 关于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08次

    关于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行政责任的规定 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事关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泄露会影响企业经济利益和个人的正常生活。在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掌握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大量信息,前述机构和人员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关于侵害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56次

    关于侵害社保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法律责任的规定 社保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公共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71次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决定了社保基金的收入,反映了国家社会保险费负担水平,应当由国家做出规定,目前缴费基数和费率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具体由统筹地区做出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会损害社保基金的安全,多收则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都属违法行为。

  • 关于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743次

    关于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保待遇记录等社保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缴费记录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缴费记录等。“丢失”可能出于过失,“篡改”则出于故意,因此这里既包括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故意导致的行为,也包括由于过失导致的行为。

  • 关于骗取社保待遇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261次

    关于骗取社保待遇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将本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有的伪造、变造劳动关系、工资报表等证明材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补缴医疗保险费。

  • 关于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81次

    关于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法律责任的规定解除服务协议。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于骗取社保基金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除了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罚款外,还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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