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认定栏: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部门,申请机构等,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委托聘请律师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按程序判决撤销重新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时间,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等。
上班时请假回家办私事,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还能算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不能认定工伤的11种伤亡情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特殊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认定,经常存在职工在上下班之间的休息时间遭受伤害甚至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的认定,便是本案凸显出的值得思考的问题。
特殊情形下工伤认定条件的司法审查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工伤认定中起辅助性作用,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两大要素的界定必须首先考虑立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并结合社会变迁和用工实际对法律作出合理解释。工作时间,就文义而言,一般是指用工单位所规定的上班时间。出于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考量,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单位指派员工参加活动、安排加班等特殊情形也认定为工作时间。
职工提前上班遭受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但鉴于现实复杂性,在具体个案处理当中,例如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应结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上下班途中”的空间、时间和目的三方面因素予以评判。
因工作原因受言语刺激诱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在没有明显外伤,并未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言语刺激”理解为“事故伤害”显然不妥。
教师在家备课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应认定工伤。
提前上班发生交通事故 这样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见,职工受到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必须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工伤认定书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从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来审查。
工作期间见义勇为受伤 能认定为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该条规定只列举了抢险救灾这一外在表现形式,但是用了个“等”字,且界定内涵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因此,可以理解为只要具备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便具备该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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