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工伤赔偿律师网工伤认定栏: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流程的说明,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部门,申请机构等,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根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委托聘请律师代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按程序判决撤销重新认定,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时间,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是否仍按因工受伤处理等。
认定工伤时职工无需确认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从挂靠经营关系推定出拟制的劳动关系,在认定工伤时无需再另行确认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单位也可能承担工伤责任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单位食堂吃晚饭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周某于2019年6月4日下午在公司新建厂房处下班,18:16时许前往该厂房门口水龙头处洗手,结合视频显示下班后洗手当时并无异常,后前往临时食堂吃饭,拿着碗打饭时突然发病,且后经医院诊断病情为心源性猝死,该情形并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条件,也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上班时间打架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本案争议焦点为张三受伤性质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查明的事实,张三在某物业办公室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杰某因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争执,在交谈中矛盾激化后发展为双方斗殴并受伤,张三的受伤虽然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张三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斗殴中被他人打伤。因此,张三的受伤与其履行股东、公司经理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原审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案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劳动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对该规定不能做机械理解,应结合劳动者突发疾病的具体情况及医学常识进行合理认定。如果仅以缺少医院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明,即认定不符合视为工伤的条件,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限缩性理解。
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叶祖林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因本人未能小心谨慎驾驶,导致电动车与道路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叶祖林在此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本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本案成为判例,将使得该类工伤案件的认定过于宽泛,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辞职后回家途中却遇车祸身亡,还算工伤吗单位提出孙某某交通事故死亡时年龄已超过五十岁且已提出辞职申请,在户外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孙某某于1966年4月10日出生,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16年4月5日,事故发生时尚不满50周岁,且其提出辞职申请不能否认其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这一事实。因此,单位主张不能成立。
职工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是慢性发展形成,不是工伤申请人认为其腰椎间盘突出症加重是在工作中扭伤造成,与申请人洪雪春DR诊断报告载明的事实不符。申请人还提出所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与其在通天星公司长期从事超负荷劳动相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予支持。据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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