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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多支付利息后反悔的,能否要求出借人返还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于某诉冯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间借贷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胡某重新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而是徐、胡发生了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徐某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应支持其诉讼请求。2013年11 月5日胡某重新向徐某出具借条,并无新借款,表示胡某同意归还原债务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已支付超过36%利息的,法院:出借人应当返还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如果未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不得请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超过年利率36%,借款人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民间借贷是借款合同的一种,是根据主体类型作的一种分类。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约定一定期限,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所以出借行为和还款行为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若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还直接关系到借款合同有没有生效。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利息裁判标准辨析债务人在已经付清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1]。理由主要是,借款本息已经支付完毕,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法院不宜主动调整。但若债务人尚未付清借款本息,前期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有的不予调整
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本案合同名称为《入股协议书》,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合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而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
退伙时出具借条: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以假借据表明不免息,特殊情况下,保留真意有效债权人追索债权,债务人以免息为条件,债权人为讨要借款变造假借据退还债务人,债权人行为构成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保留真意不受保护,但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则保留真意有效,债权人利息应予支持。
借款行为被认定为诈骗,借款担保合同不当然无效合同诈骗所涉合同效力通常属可撤销而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法院可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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