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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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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
    日期:2018-01-22 点击:232次

    存款人与用资人约定并收取息差的,应为非法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在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认定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如存款人收取利差或与金融机构、用资人约定利差,应认定款项出借中有存款人的意思表示,仍按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处理。

  • 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
    日期:2018-01-16 点击:161次

    民间借贷风险告知十问十答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

  • 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
    日期:2018-01-15 点击:239次

    仅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 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
    日期:2018-01-05 点击:199次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公式一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
    日期:2018-01-04 点击:141次

    这7种债权,即使有借条法院也不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债权人明知对方将借款用于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将不会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明知对方用于犯罪行为,债权人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8-01-04 点击:187次

    对欠条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规则当事人想要履行还款义务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条用以表示其将来会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确实是因民间借贷欠出借人一定数额的借款,于还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偿还,因此出具欠条用以保证限期还本付息。

  •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与风险提示
    日期:2018-01-03 点击:240次

    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与风险提示出借人意图通过设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律师费等索赔成本由借款人承担,收回借条后重新出具借条等手段追求高息的案件增多。借贷双方由过去的亲朋好友、同事,逐步扩大到双方互不相识,而通过中间人介绍,再进一步从无组织的民间借贷,扩展到有组织的借贷,“职业放贷人”、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典当行、地下钱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广泛参与民间借贷。

  • 出借人一并主张多项费用请求,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8-01-03 点击:301次

    出借人一并主张多项费用请求,应如何认定在民间借贷领域,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手段及方式更加隐蔽多样。出借人应理性维权,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无论所规定名目是利息、违约金,还是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以不超过 24%为限。出借人不能因为借款人违约,就通过恶意扩大或伪造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食宿费等大额支出,意图获得超过年利率24%以上的费用。

  • 民间借贷:多种请求权基础存在,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
    日期:2018-01-03 点击:600次

    民间借贷:多种请求权基础存在,采取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特别是借款人死亡后,出借人往往急于催讨借款,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往往依据各种法律关系将众多主体诉至法院。例如,基于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将保证人诉至法院;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将死者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基于概括继承,对死者部分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起诉;基于与死者家属达成的和解协议,将约定的还款人一并起诉。

  •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应如何确定所还款项顺序
    日期:2018-01-03 点击:387次

    借贷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应如何确定所还款项顺序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并未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本金、利息、违约金的偿还顺序,但根据系统解释,即使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本金同属主债务,显然更不能认定违约金等同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或“利息”,故当借贷双方未约定偿还顺序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利息、本金、违约金的顺序冲抵所偿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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