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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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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22-03-16 点击:160次

    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22-03-13 点击:197次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即使并非债务人本人接听电话,也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确定界定标准
    日期:2022-03-11 点击:289次

    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如何确定界定标准股权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意欲取得公司股权,往往会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登记为股东后也往往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保留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向公司派驻董事和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公章或财务章等,同时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投资人取得的是股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仅是为了取得固定回报,协议中并未详细约定投资人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投资人实际上也未行使股东管理权的,即便登记为股东,也应认定其仅享有债权。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
    日期:2022-03-07 点击:171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债权人有可能无法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律师提示在权利质押中,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办理了质押登记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应收账款真实性的存在,在质权人不能举证责任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的情况下,其仍然不能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
    日期:2022-03-01 点击:381次

    第三人加入债务,保证人能免责吗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效果:1.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在原来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第三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提高。2.对于原债务人来说,原债务人并没有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并不能免除承担债务的责任,对债权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 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日期:2022-02-24 点击:171次

    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 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
    日期:2022-02-24 点击:116次

    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之范畴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
    日期:2022-02-23 点击:882次

    最高院: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第16条)的规定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一方依据银行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而对方否认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并主张转款系基于双方特殊个人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该情形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现为第16条)规定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形不符,法院不能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证明责任。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日期:2022-02-18 点击:112次

    信用卡套现出借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所有,并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款,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

  • 丈夫出具借条,钱转至妻子账户,为何不是共同债务
    日期:2022-02-17 点击:375次

    丈夫出具借条,钱转至妻子账户,为何不是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款项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夏某签订借款合同,本案案涉欠条系由夏某所出具给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夏某作为借款人即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案涉借款虽转账至胡某名下,但原告与胡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向他人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夏某并未提交根据证明案涉借款存在不合法情形,故其应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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