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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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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1-11-26 点击:176次

    套取银行贷款又转贷给他人的合同无效在认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时,一是不需要区分资金来源,即在“信贷资金”进入出借人账户,与出借人自有资金发生混同之后,再转贷出去后“转贷资金”是否是“转贷资金”不再是必须证明的事项。二是只要满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这一个要件就可以。换句话说,出借人“欠银行贷款”不一定必须是“欠信贷资金”,在出借人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等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转贷”,也有可能直接被认定为“高利转贷”。

  •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日期:2021-11-24 点击:135次

    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针对借款人已经清偿完借款本息的抗辩及举证,出借人往往伪称借款人主张的还款系归还其他借款,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 借条也有“保质期”,8种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请记住
    日期:2021-11-04 点击:181次

    借条也有“保质期”,8种延长诉讼时效的方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如何起草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利息如何约定
    日期:2021-10-22 点击:116次

    如何起草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利息如何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 出借人过世后,对于借款人来说又有何法律风险
    日期:2021-10-20 点击:144次

    出借人过世后,对于借款人来说又有何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
    日期:2021-10-20 点击:244次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作为出借人而言,一旦借款人去世,其继承人面对陌生的债务,很可能以不知情、债务已归还等理由消极应对。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出借人则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

  •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怎么办
    日期:2021-10-20 点击:207次

    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怎么办正常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利息,债权人转为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不用支付利息,无疑使债务人从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违反了《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以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宜。

  • 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日期:2021-10-20 点击:105次

    有借条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打借条时要核对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借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或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借条上。书写借条时,应要求出借人在姓名、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上捺印,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偷换原件。借款人要求复印、扫描借据的,出借人应保证整个过程不离开自己的视线,或对着明亮的光线仔细核对借据是否有书写造成的印痕,以防借款人以复印件、扫描件偷换原件。

  • “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1-10-14 点击:144次

    “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借名”贷款是指需要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即使不存在“牟利”性质,也因扰乱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合同效力认定无效是在民事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反映了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管控,更表明国家对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决心。

  • 最高法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日期:2021-10-14 点击:209次

    最高法院: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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