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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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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
    日期:2021-10-13 点击:154次

    当债务加入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后,能否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民法典》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还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按照其与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可以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故债务加入人无权向债权人的保证人追偿。

  • 借条上的名义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能否获支持
    日期:2021-10-12 点击:207次

    借条上的名义出借人作为原告起诉能否获支持虽然王某是借条上的出借人,借款亦是通过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至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但资金的实际来源是陈某,而且整个借贷过程是由陈某和张某协商,王某并未参与,还款亦是由张某直接支付给陈某,故王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 丈夫借钱替妻子还贷这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2021-10-12 点击:98次

    丈夫借钱替妻子还贷这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信用卡套出现金后再出借属于民间借贷吗
    日期:2021-10-12 点击:103次

    信用卡套出现金后再出借属于民间借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
    日期:2021-10-10 点击:99次

    借条上约定“有钱时再还”是否有效?朋友间借钱,经常会遇到有人说一句“我什么时候有钱,就什么时候还你钱”。如果将它约定在借条或者还款协议中,会有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呢?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1-10-09 点击:183次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非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可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相关的行为。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用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21-09-29 点击:423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之民间借贷问答
    日期:2021-09-20 点击:138次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之民间借贷问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可能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 转让债权有瑕疵,让与人是否负担保责任
    日期:2021-09-19 点击:186次

    转让债权有瑕疵,让与人是否负担保责任债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债权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和保证债权,以及其他功能性担保权,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与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样,都需要为其受让的标的支付一定对价。依据公平原则,在有偿债权转让合同项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受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的,转让方应对债权及从属性权利的真实、合法、有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日期:2021-09-18 点击:173次

    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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