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点和完善建议《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复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会遇到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希望能够更好地发挥相关制度的作用,保护我们身边的食品安全。
汽车发生自燃,该找谁赔偿?法院判了!本案系车辆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超过两年通知期限的商品自损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瑕疵担保制度在商品自损救济方面的规定,提出问题核心在于技术性的最长2年通知期限与现代社会商品复杂性间的矛盾。目前提出的各种商品自损赔偿完善方案,在纾解最长2年通知期间之刚性上缺乏针对性,有过窄或过宽之弊,且本身的合理性、与我国法律的熨帖度有所不足。本文将立足于最长2年通知期间一刀切之弊端,根据通知义务保护出卖人之目的与现代商品销售之特点,探索更合理的法律方案。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时,应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现实生活中,假酒问题备受关注,对于销售假酒行为的认定也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近日,“观点·案例”版以“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为主题,邀请理论与实务专家进行深入研讨,极具现实意义。专家的观点异彩纷呈,读后获益良多。在此,笔者就以低价普通白酒冒充高价知名白酒并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作进一步探讨。
“不退不换”的红木沙发,两年后发现货不对板还能否要求退一赔三?消费者在二手平台网购商品时经常会遇到收到商品和网页描述不一致的情形,而卖家总有各种理由“套路”消费者,比如本案中卖家在网页中标注“不退不换”,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
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举证责任谁承担?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因受专业技术知识等因素的限制,一般消费者很难及时发现产品缺陷并防止其造成的危险,当发生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其不存在免责事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的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标签非小事。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对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销售食品时,应当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是否标明了这些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是指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包括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以及虽有错别字、多字、漏字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情形。
在未依法定程序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效力之前,法院不认可生产者对案涉产品的鉴定结果。
生产者应对产品整体承担责任,不能因产品的缺陷部分并非由其生产,而主张其不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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