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相邻纠纷专栏简介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相邻权纠纷案件栏目:相邻权纠纷案件律师代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起诉状,代理词,答辩状,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清单等,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排除妨碍,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消除危险,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成为相邻关系案件的当事人,相邻一方的不动产利用行为侵害的是小区业主的共同相邻权益,小区业主可以采用诉讼代表人的方式提起相邻关系诉讼,当事人应提供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是否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及损害程度,相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及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相邻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认定等。

  •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日期:2020-05-17 点击:353次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见于各种媒体,遇到此类情况,业主到底该如何科学维权,在索赔时,该注意哪些要素?就此类纠纷本期说法邀请了有关律师予以详解。

  • 下水道堵了污水反渗导致家中财产损失能否向物业求偿
    日期:2020-03-21 点击:434次

    下水道堵了污水反渗导致家中财产损失能否向物业求偿下水道堵了,导致污水返渗入室内,导致室内财产损失。这样的损失由谁负责,可以向物业求偿么?污水反渗,雨水下渗,如何向物业求偿,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 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裁判规则8条
    日期:2018-01-05 点击:484次

    人民法院审理相邻关系纠纷裁判规则8条(1)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2)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 室外安装空调是否侵犯邻居相应权利
    日期:2017-11-10 点击:427次

    室外安装空调是否侵犯邻居相应权利对于因空调漏水、噪音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可根据相邻权纠纷的处理原则进行审判。关于空调安装位置是否侵犯邻居相应权利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作为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由包括原、被告双方在内的业主共同共有,但是,对外墙各个不同部分由谁专有使用,则应当根据外墙与业主专有部分的联系而定,具体分析时即看外墙部分与哪位业主专有部分更加邻近。

  • 妨碍采光的赔偿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7-11-10 点击:582次

    妨碍采光的赔偿依据和标准是什么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当综合考虑采光时间、居室(客厅)受光面积,对于阳台、厨房、厕所等则不应计算在采光面积内。不应当将被侵权的建筑物新旧程度、房屋购买价格,以及产权性质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对于东西向房屋进行采光权赔偿的,应当与南北向房屋有所区别,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减。

  • 相邻采光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日期:2017-11-10 点击:529次

    相邻采光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新建筑物与在先建筑物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不能成为遮挡合法性的依据;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栋对另一栋造成阳光遮挡的,被遮挡一方起诉的,由于其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考虑了阳光被遮挡的价格、居住条件等因素,其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是受到开发商的诱导而购买,则双方形成的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买卖纠纷,而非采光权纠纷。

  • 如何处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345次

    如何处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实质已经包含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应当互负容忍义务。但互负容忍义务是有限度的,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应当容忍,如果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害的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为此,《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 如何处理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606次

    如何处理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此外,在邻地上安设管线时,需满足下述条件,即: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 如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668次

    如何处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地)》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 如何处理因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日期:2017-11-10 点击:552次

    如何处理因漏水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该类案件中还常伴有财产损害情况的发生,因除了漏水原因需要鉴定之外,当事人还往往申请对受损财产的价值进行鉴定,这就很容易产生审理期限长、服判率较低等负面效果,故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多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