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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专栏简介

夫妻债务

  • 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提供保证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8-09 点击:39次

    夫妻一方为公司经营提供保证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对协议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给公司增资并上市,其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和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对公司享有股东利益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益,公司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其个人收益,与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故其所负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日期:2023-07-30 点击:43次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譬如,为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等。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即使后来离了婚,双方也必须共同承担。

  •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相关案例
    日期:2023-07-20 点击:51次

    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及相关案例案涉债权债务产生于周某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周某去世后,蒋某与赵某某就周某生前所欠债务事宜签订了《还款计划》。一、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在《还款计划》上签字应视为赵某某作为周某配偶对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对外债务的事后追认,周某所欠蒋某之真实债务应认定为周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情况,确定债务金额,处理并无不当。

  •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日期:2023-07-20 点击:138次

    夫妻经营共同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实践中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夫妻经营共同性以合意参与为核心要素,在共同经营要素的认定上应适当放宽标准。

  • 男方婚前向父母“借款”购房,婚后给女方加名后,该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6-30 点击:70次

    男方婚前向父母“借款”购房,婚后给女方加名后,该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并无为成年子女改善生活条件而赠与财产之义务,故不能当然认定父母购买房屋的出资款系对子女的赠与。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且房产在子女婚后变更至夫妻双方名下,应认定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日期:2023-06-27 点击:62次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 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
    日期:2023-06-21 点击:51次

    丈夫借了钱,妻子不知情,算不算共同债务孙兴和赵颖原系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兴向李乐借款10万元。后孙、赵二人离婚。因孙兴未及时清偿全部借款,李乐诉至法院,要求孙兴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并请求赵颖对孙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孙兴偿还李乐借款本金5万元,驳回要求赵颖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 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为共同债务?
    日期:2023-06-03 点击:62次

    “共债共用”,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对借款有追认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李女士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两被告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在此前提下,两被告共同借款可能性较小,故法院驳回了原告对李女士的诉请。

  •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05-30 点击:64次

    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负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裁判?债务分配是否影响债权人权利?
    日期:2023-05-30 点击:51次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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