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评案
海淀法院作出“禁令”,裁定“信用小秘”插件停止在他人网站插入链接进行跳转在涉案插件安装过程中,涉案插件未给予用户相关机会去选择是否使用导致被申请行为出现的功能。涉案插件安装后,用户面对搜索结果页面中众多、明显出现的被插入链接,较大可能会受到干扰,以致被吸引点击所插入链接,进而被引至其他网站,影响到了用户的选择和使用百度网的体验。插入的大量链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变了百度网原有的页面展示,且点击所插入链接后出现的浮窗,大面积遮挡了百度公司原有的页面内容,妨碍了百度网的正常运行,影响到百度公司的用户流量、交易机会、经济利益等。与此同时,被申请人为自己运营产品及相关服务增加了交易机会,但未对实施被申请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举证证明。
死因不明即被安葬,保险利益能否兑现人民法院审理的涉意外险案件中因猝死应否理赔的纠纷日益增多。许多投保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猝死意味着突然死亡,当然属于意外事故,既然购买了意外险就应当赔付。其实不然,意外险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事故的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猝死的发生与被保险人自身的身体情况相关。
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一定能证明待证事实吗案例解析不同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复制的特征。尽管时间戳取证能确保自保存时起数据不被更改,但可信时间戳对于取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并非当然具有证明效力,这一待证事项是否能够被可信时间戳固化,有赖于取证主体对具体的取证流程及操作的设计和选择。若侵权行为发生于某软件内,建议保全从官方途径搜索软件、下载软件、安装软件、使用软件的完整过程,否则软件来源不明,即使证据形式有效,由于证据内容的来源无法证实,也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要先证明这两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
闪婚闪离后主张分割对方婚内大额收入,法院为什么不支持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各项财产的总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大幅攀升,新形式、新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导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会对某项特定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关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自家做保温,要用邻家道,村里的矛盾法院怎么管相邻关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一直是农村村民间产生矛盾的主要根源。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产生纠纷后,亦应秉持上述原则予以处理。
为“私了”签了和解协议,能反悔吗法官提示,“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应本着相互理解、互相礼让的态度进行化解。和解协议签订后更应诚信履行,可不要把自己签下的和解协议,当成可以随便撕毁的儿戏。
武术课“上了10节概不退款”,法院称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系由尚武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有关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蒋先生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健身房“门店撤离也不退款”,法院称单方变更合同,不支持审判实践中,在商家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关于退还的预付款数额,应综合服务性质、服务形式、服务合同完成情况、过错程度、各方损失等综合予以认定。在商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因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以双方积极参与、沟通、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鉴于双方继续履行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结合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宜强制执行的特征,对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一般予以支持。
虚假陈述 法院开出10万“诚信罚单”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参与人的法定义务,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在法庭陈述或接受法庭调查时,应当按照事实如实陈述相关内容。违反诚信诉讼原则、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将受到法律严惩。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青岛某机械公司关于是否收到退货这一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与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的表述截然相反,其在法院审理期间恣意隐瞒案件客观事实而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反了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理念背道而驰,依法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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