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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日期:2022-09-21 点击:122次

    在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能否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一种潜在的、附条件的举证责任。作为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风险责任的分配形式,并非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以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为裁判依据。只有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能发挥作用。此处的待证事实系指当事人主张的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不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间接事实或者辅助事实真伪不明只有反射到要件事实之上,致使要件事实发生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换言之,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基本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作出裁判。

  • 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22-09-20 点击:116次

    最高法: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用途时,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账凭证的附言中虽然标明了款项用途,但仅是当事人单方备注,不能证明其与对方存在借贷合意。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当事人仍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负有证明义务。当事人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系借贷关系,原判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微信聊天中表示放弃债务,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
    日期:2022-09-19 点击:107次

    微信聊天中表示放弃债务,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免除债务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因行为,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无论其债务免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均不影响免除的效力.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确立为电子数据,手机上聊天不再只是随便聊聊天而已,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打官司的正式证据。

  • 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
    日期:2022-09-17 点击:113次

    反诉的提出与审理,法官这样说反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开庭审理时的难点之一。所谓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而言,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提出反诉;对法官而言,则须考量应否受理反诉、如何审理反诉。每次开庭伊始,法官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时会宣读,根据民诉法第54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既可能提出抗辩(反驳),也可能提出反诉。通过比较抗辩与反诉,在开庭中当事人能更准确地提出抗辩或反诉,法官能更清晰地进行审理或释明。

  • 庭审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
    日期:2022-09-16 点击:111次

    庭审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法律适用是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核心。就内容而言,无论是权利请求固定、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确定,亦或是要件事实证明、要件构成判断,均离不开法律检索和适用。就主体而言,无论是当事人在起诉、抗辩、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还是法官在释明、查证、裁判过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运用。特别是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能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直接决定了开庭的效率和效果。

  • 庭审中应如何进行法庭事实调查
    日期:2022-09-16 点击:158次

    庭审中应如何进行法庭事实调查有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体现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大致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不同阶段。准确确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故法庭事实调查是判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先决条件。参与法庭事实调查的审判人员与诉讼参加人(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从尽可能将法律事实重合于客观事实的角度而言,目的相同,各方应共同配合,在审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 刷短视频赚红包提现被拒,法院:可以提
    日期:2022-09-16 点击:87次

    刷短视频赚红包提现被拒,法院:可以提随着短视频行业的蓬勃发展,通过“刷视频领红包”等方式吸引流量资源的运营模式并不鲜见,多数用户群体基于朴素价值观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于平台公司开发的短视频之中,平台公司在获得流量和关注度的条件下,不应再对返现过程进行不当干涉,而应恪守契约精神,贯彻诚实信用基本理念,维护互联网时代下的法治信仰。

  • “非法同居搭伴养老”,一方给付的财产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日期:2022-09-11 点击:86次

    “非法同居搭伴养老”,一方给付的财产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所谓“非婚同居搭伴养老”,是指各自失去原来老伴的两位老人,经交往彼此认为志趣相投,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相互照顾,共同养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养老模式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未禁止。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原则,只要双方同意,就可自愿结合同居生活。

  • 村庄拆迁,原卖房者起诉已居住6年的购房者返还房屋及院落,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2-09-10 点击:67次

    村庄拆迁,原卖房者起诉已居住6年的购房者返还房屋及院落,法院怎么判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而在当事人主张确认之诉时,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基本要件,亦是法院判断当事人的诉请是否能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即“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诉的利益是用来排除当事人的不必要诉讼请求的,由此,可认定诉的利益对滥用起诉权的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

  • 儿子借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担责
    日期:2022-09-09 点击:54次

    儿子借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担责实践中,购房者或是因自身资信不良,不能按照正常程序在银行办理购房按揭业务,进而采取借他人(多为亲属)名义在银行获取贷款,通过借名贷款达到借名买房的目的;或是为了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希望通过采取借名买房的方式获取购房资格;或是为了享受某种优惠或便利,在不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利用政策漏洞,私下操作,利用他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通过借名买房享受优惠购房的待遇。此外,还有人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通过借名买房隐匿、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甚至出于洗钱等非法目的,与出名人签订借名买房合同,从而达到违法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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