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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
    日期:2022-10-10 点击:58次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规定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是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特殊地域管辖,在性质上属于对物或对事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主要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特殊地域管辖就是在一般地域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之外,增加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法院等新的管辖法院。因此,一般地域管辖规定与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系兼容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即特殊地域管辖并不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日期:2022-10-09 点击:63次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否属于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 带着民法典看《二十不惑2》租房遇转租怎么办,团建中受伤谁应承担相应责任
    日期:2022-10-09 点击:72次

    带着民法典看《二十不惑2》租房遇转租怎么办,团建中受伤谁应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707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这种不定期租赁情况下,房东和租客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期限提前做准备即可,这将会大大增加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建议租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717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日期:2022-10-09 点击:86次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或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样亦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强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

  • 两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解析
    日期:2022-10-09 点击:401次

    两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解析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要转让建设用地上盖的厂房,能否做到只卖房不卖地
    日期:2022-09-26 点击:382次

    要转让建设用地上盖的厂房,能否做到只卖房不卖地土地或房产转让时,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我国对于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不允许分别流转。在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土地上的房屋一并处分。同理,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也应当一并移转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说只卖地不卖房,也不能只卖房不卖地。“房屋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能是与其他人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典型的是开发商建设的多层、高层房屋,房子每个业主是独立享有的,但土地是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在商品房买卖时,不可能说只卖房,土地使用权还自己保留

  •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
    日期:2022-09-26 点击:101次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要件,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和“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2、程序要件,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3、实体要件,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4、时间要件,即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在小区楼道摆放杂物,违法吗
    日期:2022-09-22 点击:98次

    在小区楼道摆放杂物,违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

  • 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日期:2022-09-21 点击:111次

    人民法院履行举证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实践中,在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须采取书面形式说明举证的具体要求,以及不及时举证或举证不能将会导致哪些不利的后果,并将送达回证入卷存档。人民法院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其二,须将核实举证告知作为法庭调查前的必经程序,即在开庭时应当再次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知道了举证的要求及其法律后果,并由书记员记录在卷。其三,如果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导致当事人贻误举证时机,当事人为此提起上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

  •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日期:2022-09-21 点击:75次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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