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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案专栏简介

法官评案

  • 法官对债权转让后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管辖问题进行解答
    日期:2021-10-25 点击:205次

    法官对债权转让后需要注意哪些常见管辖问题进行解答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将两类合同纠纷的管辖适用混淆的情况。首先,管辖问题应根据纠纷产生的合同关系来决定,此时案由的确定至关重要,明确案由即明确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即原告是依据哪个合同来主张权利。如果债权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因债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案由应当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合同主张权利,即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原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则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和管辖。

  • 独老人与逝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日期:2021-10-20 点击:87次

    独老人与逝世儿子再婚家庭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赔偿金应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参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篇的相关规定,在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量权利人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的依赖程度及其对日后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 《民法典》实施后投资人约定“明股实债”本质就是“债”
    日期:2021-10-14 点击:353次

    《民法典》实施后投资人约定“明股实债”本质就是“债”中,虽然当事人主张为债权关系,一方支付对价获得股权并予以工商登记,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真实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股权投资。明股实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交易模式,应根据双方实际权利义务判断交易性质,而非直接根据交易外观予以认定法官对“股”“债”的认定思路为:当“股”“债”关系的认定影响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时,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在对外关系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将该投资认定为股权投资。当交易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时,对内采取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进行认定。应根据合同约定与交易目的综合判断投资行为的性质。

  • 外卖套餐价格比单点高,法院:虚假宣传,赔偿
    日期:2021-10-14 点击:210次

    外卖套餐价格比单点高,法院:虚假宣传,附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从交易习惯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经营者既然标明为赠品,就应是免费赠送,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入商品的总价中。本案中的商家采用的定价方式显然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通常交易习惯,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其不当的标价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致使周先生在订餐时支付了更高的价款,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商家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
    日期:2021-10-13 点击:53次

    以物抵债协议有效且不存在履行障碍,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成立要件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的合同成立规则。《合同法》分则中未规定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参照与其性质最相近的买卖合同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应为诺成性合同。在当事人未约定以债权人实际受领抵债物作为以物抵债协议成立要件的情况下,该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

  • 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1-10-12 点击:191次

    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赔不赔,法院这样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将搜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

  • 法院观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并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日期:2021-10-09 点击:155次

    法院观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并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姻以夫妻双方的忠贞为基础和核心,无论是从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忠实义务不仅是对夫妻双方的束更是婚姻的保障,也是全社会对家庭道德的底线要求按照一般理解,“过错”,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打骂、虐待行为,或是有婚外情,有不良恶习如吸毒、赌博等。《民法典》并没有对“过错”下定义,我们只能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解与掌握。《民法典》第 1043 条规定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

  • 最高院民一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日期:2021-10-09 点击:109次

    最高院民一庭: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能否判决不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合法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法院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被认可,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体处理上要与登记婚姻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可以在调解和好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不准离婚,再给双方当事人一次挽救婚姻关系的机会,而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就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 离婚后还在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法院:需偿还
    日期:2021-10-08 点击:108次

    离婚后还在用对方公积金还房贷,法院: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日期:2021-09-29 点击:146次

    最高院民一庭:夫妻之间赠与房产,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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