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家暴导致轻微伤,法院判决精神损害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原告至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酌情调整为1万元为宜。
法院审判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有是什么笔者认为在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应当的。婚姻和感情都是非常感性的东西,用直白而理性的法条是无法进行涵盖的。同时,婚姻和感情有时非常复杂的,对于人创设出的情感应由人去感知,由法院通过对于当事人的表达、情绪变化来判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准予双方离婚。
女方患病需照料,法院二次判不离虽然原、被告婚后偶有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结婚8年来,被告曹某因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患上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故不同意离婚。
一方卖淫遭劳教,法院一次判离婚双方在婚后感情较好,虽然被告隐瞒原告从事卖淫活动,被公安部门处理,但仍希望原告给予其改错的机会。为此,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离婚案件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证明债务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还应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财产也有可能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吗通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对离婚协议书均无异议,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协议签订后,被告从上述争议的房屋搬出,意味着将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是双方达成的一致合意。只是一年后,被告以探视孩子、找工作暂时无地方居住为由居住到本案所争议的房屋后拒不搬出
同居财产分割 遵循“写了谁的名字就归谁”的原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中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法院将按照“写了谁的名字就归谁”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另一方主张将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部分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时主张分割对方名下的同居共有财产时,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不能举证,分文难取。则
非婚同居财产如何处理财产关系作为非婚同居的重要内容,法律调整也就应该以尊重个人财产价值为主——既不剥夺非婚同居者的财产,也不赋予其取得额外财产的权利,将财产分配方式交由同居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去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时候,由于同居者之间并不能产生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能自动适用婚姻上的共有财产制,而只能按照一般的共有财产制来处理,即同居期间个人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何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和积累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
同居情侣可以请求法院分割财产吗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关系如果财产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进行分割,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哪些财产是属自己投入的或自己所有的。因此,同居关系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负有沉重的举证义务,这通常是较困难的,一旦举证不能,分文难取。而离婚案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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