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导致轻微伤,法院判决精神损害
案情简介:
原告:庄某某。
被告:范某某。
庄某某与范某某于199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后生育一子范甲。二人于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范某某分别于2006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某,经鉴定两次均为轻微伤。庄某某曾于2006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范某某及其家人向庄某某保证范某某将改正错误,于是庄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六个月之后,庄某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各方观点:
原告庄某某观点:1997年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1997年11月生育一子范甲,2000年举行婚礼,2002年2月2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致伤,就连原告在怀孕期间也有殴打。2000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眼眶出血、右脸严重红肿。2006年7月3日,原告因身体欠佳与被告一起去看病,回家的路上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不顾原告身体虚弱,拿砖头砸伤原告,经鉴定为轻微伤。2006年8月2日晚上,被告以谈婚姻问题为由,将原告骗到龙湾区某处广场草地上,用棍棒将原告的左臂和左背等多处软组织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后两次被打伤均已报警,但因被告否认,公安机关没有处理。2006年9月11日,被告以找原告为由,到原告妹妹经营的化妆品店,用椅子砸伤原告妹妹的头部。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整天提心吊胆,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为此,原告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因被告及其家属向原告保证被告改正错误,原告同意和好和撤回起诉。但此后双方根本无法相处度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范某某观点:同意离婚,但原告所称的其殴打原告及其妹妹的情况不属实,是原告为了达到想要离婚的目的而虚构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实施暴力,两次殴打原告至轻微伤,构成家庭暴力,过错在与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酌情调整为1万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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