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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予支持

日期:2019-12-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予支持

——耿某某申请诉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1民保令第2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人身安全保护令

3.当事人

申请人:耿某某

被申请人:曹某某

【基本案情】

申请人耿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均系教师,二人于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13年10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5月18日生育一子曹某涵。婚后夫妻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9月、2016年5月,申请人耿某某先后两次被被申请人曹某某打伤。2017年9月23EJ,申请人耿某某又被殴打致伤,在鲁甸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日。

申请人耿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裁定被申请人曹某某禁止对申请人实施辱骂、殴打、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被申请人曹某某辩称,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抓扯,在抓扯中致耿某某受伤住院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册、结婚证,申请人的伤情照片20张,昭通市中医院的门诊病历两份,鲁甸县中医院住院病历,鲁甸县公安局文屏派出所接出警记录,手机短信等。

【案件焦点】

提起离婚诉讼前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耿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曹某某对申请人耿某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法官后语】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九章规定了“行为保全”制度,也使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具有了法律依据。

与一般的保护令不同,本案是我省诉前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例,不仅依法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而且是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中一次有益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探索,为诉前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流程和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提供了可借鉴性较强的范本。本案经《昭通日报》等本地重要媒体报道,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百家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鲁甸法院在反家暴法出台第34天成立了“反家暴维权中心”,并经过长期的调研和准备后,与公安、民政、司法局、妇联联合出台《关于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座谈会纪要》,内容涉及家暴案件的受理,认定证据规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执行及听证、复议程序、受害人法律援助程序、救助措施等方面,为构建家暴防治综合、联动机制提供了可复制的模板。截至目前,鲁甸法院共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四份。同时,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之日便同时向当事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及所在社区送达了裁定书,以便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经回访,四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均未违反保护令。

为充分发挥《关于构建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的座谈会纪要》在反家暴工作中的作用,2017年12月7日,我院携手鲁甸县公安局、司法局、妇联、民政局四部门,与县城太阳湖社区共同搭建“反家暴和谐社区”,这是昭通市首个反家暴的试点社区。建立“反家暴和谐社区”后,鲁甸法院等五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与社区开展合作:一是定期开展反家暴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进社区活动,通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法律,发放宣传册、展板展示典型案例等方式,逐步实现社区人人知法。二是指导社区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家暴。三是社区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发和执行。四是协助家暴受害人收集证据,为法院制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或者为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提供证据支持。

编写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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