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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6-05-10 点击:157次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应如何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夫妻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其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上诉案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6-05-10 点击:146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对借款目的、用途不加区分一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如某法院一审查明男方将巨额借款提供给婚外情人实际消费,故判决由男方个人偿还,但二审和再审均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女方上访不断,妇联组织也对二审和再审判决表示不满。

  • 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
    日期:2016-05-10 点击:180次

    以夫妻一方名义负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婚姻法》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解决的是夫妻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是针对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所作的规定,符合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法》第41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予以解决。

  •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6-05-09 点击:119次

    “假离婚”的法律风险“假离婚”之所以被称之为“假”,原因在于夫妻双方在目的达到后还要复婚。但人的意图犹如肚子里的蛔虫,哪里会想到有几条。实践中,不乏有夫妻一方是想真离婚,为了骗取对方的配合而假借名目办理离婚的情况出现,当对方满怀希望复婚时,没成想却遭到无情拒绝:对不起,结不结婚是自愿的,我不想跟你复婚。

  • 付了抚养费之后,你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日期:2016-05-09 点击:496次

    付了抚养费之后,你还需要承担哪些费用关于课外辅导费用能否在抚养费纠纷中获得法院支持,一般应当区别对待。法律允许未成年人根据个人天赋参与课外辅导,但并不鼓励未成年人参加与自身经济条件不符的课外辅导。对于父母双方同意参加的辅导课程,以及确实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且未超出双方负担能力的辅导课程,应当予以支持。

  • 关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日期:2016-05-06 点击:104次

    关于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 法院判决“无性婚姻”离婚的前提条件
    日期:2016-04-28 点击:232次

    法院判决“无性婚姻”离婚的前提条件在诉讼中,主张事实的一方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若无法举证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无性婚姻”的事实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不会有第三人在场,且经常涉及当事人的极度隐私,故在举证上常常会遇到非常大的障碍。一般来说,获取这类证据的途径有两个方面。

  • 一方没有性功能是否构成无效婚姻
    日期:2016-04-28 点击:366次

    一方没有性功能是否构成无效婚姻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法律上对于“无性婚姻”的认定
    日期:2016-04-28 点击:634次

    法律上对于“无性婚姻”的认定受到法律认可的性行为只能发生在夫妻配偶之间,如果对条文的解读只将“无性婚姻”限定在因生理缺陷造成的,那么对于其他状况而被迫造成无性婚姻的一方来说,即是强迫他(她)接受不能过性生活的事实,这无疑是一种对其人基本权利的剥夺。更何况,我们从条文上来看,条文也设计了带有兜底性质的“其他原因”,故笔者认为,对于一些其他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进行夫妻生活的,都因参照以上条款适用。

  • 丈夫患性功能障碍,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
    日期:2016-04-28 点击:188次

    丈夫患性功能障碍,妻子起诉离婚获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因被告对性知识缺乏,且工作忙,导致夫妻间没有性生活。被告曾到医院检查,未查出生理上的疾病。被告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可以逐渐得到改善,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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