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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
    日期:2016-05-27 点击:165次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一定归个人所有吗1、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为购房一方所有;、如果购房一方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则可视为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归另一方所有;3、如果购房一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另一方如接受,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

  • 2016最新解释: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
    日期:2016-05-26 点击:153次

    2016最新解释:离婚时丈夫与别人串通伪造债务、如何认定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按照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证明不能,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 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日期:2016-05-25 点击:178次

    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有向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要求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

  • 彩礼返还纠纷频现 法官裁量时不能完全按习俗处理
    日期:2016-05-20 点击:120次

    彩礼返还纠纷频现 法官裁量时不能完全按习俗处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彩礼的认定,我们通常会结合当地是否具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财物价值的大小以及给付方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进行判断。彩礼认定的难点在于,要同一般赠与进行区分。原则上,彩礼是有一定的仪式性的,如果在婚姻缔结的仪式上或者说通过一些程序,在专门的时间、专门的场合来给付,数额又比较大,可以认定为彩礼。而在数额的判断方面,则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当地给付彩礼的一般标准,同时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 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日期:2016-05-20 点击:210次

    同居期间取得的房产是谁的 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 婚房房产证名字怎么写、5种选择后果大不同
    日期:2016-05-18 点击:188次

    婚房房产证名字怎么写、5种选择后果大不同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

  • 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日期:2016-05-17 点击:406次

    离婚后未复婚登记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规定,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故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法[民]发[198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
    日期:2016-05-17 点击:168次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该残疾人今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更加慎重。本案中曾某某为智残人员,曾某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 离婚,一方想多分财产,须具备这5个条件,缺一不可
    日期:2016-05-15 点击:129次

    离婚,一方想多分财产,须具备这5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双方均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婚姻法》及现有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涉及,如何体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配偶权的保护,如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法官也是一个考验。有的学者主张可以借鉴过错相抵原则,经济损失较大的一方仍可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

  • 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
    日期:2016-05-12 点击:197次

    一方独自抚养子女的约定是否影响子女主张抚养费法律允许有抚养能力的父或母一方独自抚养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根据该规定,在直接抚养方有能力独自抚养子女时,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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