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关于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几个重点知识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包括遗嘱人的指定和法院的指定两种途径。遗嘱人的指定,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管理人。如果遗嘱人只是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而没有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那么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法院的指定,是指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即司法指定,具体法条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具有被动性,法院只能依申请启动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司法程序。自然人死亡后的遗产处理,实质上就是一次遗产清算,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性质上,有观点认为类似于公司强制清算中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成员,无论是公司的强制清算还是自然人的遗产清算,法院都不会也不能主动介入的。
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遗产管理人如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首要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每一项职责本身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遗产处理程序。清理遗产是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遗产的数量、种类、位置、价值、占有等情况进行清查、盘点和整理,包括被继承人享有的债权、所负担的债务、所欠的税款等具体情况。遗产的清理以全面清理为原则和目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清理负有谨慎、忠实、勤勉的注意义务,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一方为配偶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能够认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为配偶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时,仅能证明该方对其配偶举债的行为知情,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不同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无法推断出夫妻双方具有共同还债的意思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据此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让系有权处分!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仅得由登记方行使,而非夫妻共同共有故登记方对于该股权的处分系有权处分。如无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方应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股权变动手续,但基于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赋予其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
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韩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韩某通过短信电话、网络平台或其它媒体骚扰申请人杨某及其相关亲属。
赵某诉庞某变更抚养关系案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与谁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尊重孩子意愿的角度出发,现赵某要求婚生子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孩子对庞某抵触情绪较严重,不愿其行使探望权,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被告庞某主张探望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待孩子抵触情绪消除后,被告庞某可另行主张。
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务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提出的,是为了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修订时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利,对维持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情形、相关要件、赔偿范围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展开分析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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