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婚内丈夫自愿转给第三者的钱,妻子能要回吗?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虽然恋爱与婚姻自由,但应当符合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规范,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都会破坏婚姻和家庭的美好,也会背负社会的骂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未登记结婚但同居生子,彩礼酌情返还的比例如何确定?根据该规定,被告收受的礼金应予酌情返还原告。综合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分居后孩子抚养实际、被告对陪嫁处置意见,彩礼返还比例综合考虑返还以30%为宜。
离婚后才发现前夫婚内出轨,还能否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行为,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夫妻互相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婚外第三人转账返还裁判思路本案系钟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郭某关于其也向于某转账并要求于某返还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向郭某释明可另行解决,符合法律规定。郭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转账返还裁判思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钟某在恋爱期间为汪某购置涉案车辆,该赠与行为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恋爱生活中的一般赠与,应根据赠与财产是否为具有大宗、大额特点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进行认定。如一审判决所述,钟某的上述赠与行为属于赠送贵重财物,在汪某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应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并非绝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夫妻共同财产的7个法律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的界分夫妻财产约定在性质上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虽以财产关系为内容,但依赖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若发生婚姻不成立或离婚的情形,则夫妻财产制契约即不生效或无效。夫妻财产约定中,“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基于夫妻身份而为之,其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或借此来增进相互之间的感情,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婚姻长久的目的。
“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属性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须具备夫妻身份,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或在婚姻存续期间缔结,但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该约定自始不生效。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以当事人具备夫妻身份为前提。夫妻可以成为一般财产契约的主体,但不具备夫妻身份的人不能订立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属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应予认可,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遂判决该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支付张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