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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何行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点击:217次

    祖父母、外祖父母如何行使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的原则,对于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父母作为孩子的血亲自然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祖父母作为孙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应来源于父母的亲权,在亲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祖父母的探望可以视为是对亲权的补充。

  •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点击:449次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爷爷关爱孙子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

  •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18-01-10 点击:206次

    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需满足哪些条件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 监护权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
    日期:2018-01-10 点击:278次

    监护权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主要原因在于,监护人继续承担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的成长不利,主要表现有:一是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虐待行为;三是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四是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明显情形。

  • 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监护人之间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
    日期:2018-01-10 点击:208次

    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监护人之间有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侵权行为之债中,监护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作为债务人未经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同意,就将其应负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不能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 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是否还应承担监护责任
    日期:2018-01-10 点击:336次

    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是否还应承担监护责任《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 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
    日期:2018-01-10 点击:951次

    监护人有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吗法院认为,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都可以作为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因此,李某就是患精神病妻子的法定监护人。

  • 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财产
    日期:2018-01-10 点击:726次

    监护人能否处理被监护人财产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除有特殊情况,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应当履行对其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在法律上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还不能完全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父母是可以代其行使财产处分权的,但是,这种处分权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其前提应该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如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如果其不当处分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是要依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赔偿的。

  • 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轻易解除
    日期:2018-01-10 点击:669次

    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不能轻易解除理论上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名分型、事实抚养型和收养型。第一种是纯粹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或者说是名分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并随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第二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对继子女给予了事实上的抚养而形成的一种拟制血亲的关系。第三种是形成了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何种监护关系
    日期:2018-01-10 点击:462次

    继父母、继子女之间形成何种监护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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