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5次 [字体: ] 背景色: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

农民大爷王某,今年65岁,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郁郁寡欢,辛苦务农与仅有的儿子相依为命,儿子结婚后孙子童童的出生,让王某欣喜不已,孙子断奶后,儿子儿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某便在乡下老家一人照看孙子,这一照顾便是7年。然而,一场车祸夺去了儿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某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托在小孙子身上。后来儿媳张某某再婚,觉得老人经常探望孙子,破坏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绝王某再探望孙子,后因王某两年来未见过孙子,与儿媳张某某又协商未果,便将儿媳张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帮助自己实现对孙子的探望权。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支持其探望孙子童童的权利,每月至少三次。

被告辩称:我已经再婚,有了新的家庭,童童现在由我抚养,老人经常探望孙子,打扰我的生活,对童童的成长也不利。其委托代理人辩称,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享有探望子女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并未规定祖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因此,王某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审理要览〗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王某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原告抚养孙子童童达7 年之久,孩子在原告心中的地位及分量无可替代,探望与关爱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伦常理与自然法则;我国《婚姻法》第38条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爷爷关爱孙子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

原被告双方都是本地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矛盾,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一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基于孩子年龄,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5小时为限。判决:准予原告王某探望其孙子,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5小时为限。

〖裁判思路〗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生活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成为探望权的主体尚有争议,但对于失独、确有探望需要的,法院应当立案予以受理。

(2)在一定条件下,探望权的主体可以扩展到祖父母或外祖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探望权,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判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时,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现实情况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享受亲情的现实需要,如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有子女但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要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常年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彼此感情如何?

二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一定表达能力的,可以征求他们的意见,一方面可以了解子女的意愿,另一方面也能了解其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深度、熟悉程度。

三是判案要尊重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爷孙间相互探望是一件似乎人人都能认可的亲情关系中的常理。一般人都能认同祖孙之间是十分亲密的关系,父母离异并没有也不可能割断这段亲情。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祖父母作为探望权的主体存在的风险。《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因父母离异而产生,直接归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从性质上分析,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是以对子女的人身及财产上的照护权为起点的,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可见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主体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性。但是否应只局限于父母,主体是否也应基于与子女间的紧密关系当有一定的延伸?目前法律并未予以明确,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探望权诉讼中面临着诉讼主体不适格的风险。

(2)祖父母、外父母在探望权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请求法院支持其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祖父母的探望权要有现实需要和情感需要,如独生子女意外去世,失去了唯一的亲情慰藉等事实存在;

二是祖父母在行使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时,受到了人为的阻碍和干扰,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如探望孙子女时,被告设置种种障碍,不予配合,甚至明确表小不允许探望;

三是探望的时长和频次,不能要求过高,也要与孩子的生活、学习时间相衔接,否则可能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3)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如超过十周岁的,在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频次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听取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意见,法官也可以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意见,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双方同意的探望方案。

〖裁判规则〗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司法解释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12月)(二)关于探望权问题。

3,对于离婚后一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探望权的诉忪,人民法院应加大法律释明力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应予保护。

3.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 )

三、离婚后子女探望权问题

(二)探望权的行使主体

1.一般主体

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为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

2.特殊主体

这里主要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由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各有不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婚姻法》只是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专家视点〗

1.法律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更必须体现人性,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体现近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在谈论隔代探望权案例时认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显然不符合人性和情理" 。

2.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应成为探望权的主体。我国《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些说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家庭关系中是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让这一代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是不公平、不对等的,如果他们连探望孙子女的权利都没有,没有平时的沟通交流,不能达到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了解认识,形同路人,到尽义务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怎么.....

3.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州际儿童探视法》及《探视权执行法案》等的推动下,美国有49个州(华盛顿州除外)基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和家庭结构变迁的现实需要,先后以制定法的形式确立了祖父母的探视权主体地位,对祖父母探视权取得、行使与终止和判断祖父母探视权是否有助于增进未成年子女利益之标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