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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配偶单方将巨款赠与第三者是否有效
    日期:2018-01-05 点击:156次

    配偶单方将巨款赠与第三者是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制属于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第三者应当予以返还。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8-01-05 点击:170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认定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婚姻存续期与夫妻共同生活是两项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是实质性要素,系本质属性。审理中,应尽可能地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和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 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日期:2018-01-05 点击:104次

    同居财产如何分割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关于确认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判规则
    日期:2018-01-05 点击:219次

    关于确认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判规则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 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完善建议
    日期:2018-01-04 点击:157次

    撤销父母监护权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完善建议撤销父母监护权后的儿童监护安排问题,是制约选择适用这一干预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虽然在具体个案中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儿童权益,只有撤销父母监护权才能避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或陷入危险境地,但如果没有适格的监护人,没有父母保护的儿童仍然处于无人照顾和保护的状态,那么撤销父母监护权以保护儿童的目的就会落空。只有解决撤销父母监护权后的儿童后续监护问题,才能解除法官适用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后顾之忧。

  • 浅析婚姻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8-01-04 点击:210次

    浅析婚姻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所谓家庭暴力,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993)第一条则规定,对妇女的暴力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 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日期:2018-01-03 点击:162次

    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是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对该债务是否系因家庭共同利益所负享有抗辩权。当债务人帮助他人借款,款项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借款的目的并不是经营和牟利,且债务人配偶并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可以认定讼争借款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 法院如何确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日期:2018-01-03 点击:173次

    法院如何确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子女户口在农村实际生活在城镇的,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 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日期:2018-01-03 点击:172次

    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日期:2018-01-03 点击:205次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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