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能否强制进行亲子鉴定,如何确定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
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包括了不抚养子女方参与的其他家庭支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离婚时约定自行抚养,子女能否再行起诉向对方要求给付抚养费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
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母进行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必须依照离婚协议或是法院裁判,遵循一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字面上理解,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离婚后净身出户能否成为不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承担的抚养费不应超出其现阶段领取的病休工资的30%。
如何适用“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实践中,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能够证明其生父和生母之间有同居和受孕可能的事实,就应认定原告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此时,即可以发生举证责任的移转,由否认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即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而,当非婚生子女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申请亲子鉴定时,如相对方否认亲子关系并且不同意亲子鉴定的,应推定不利于相对方的事实成立。
如何认定子女由父或母哪方抚养更有利人们一般认为,父母的经济条件是子女抚养的优先条件,甚至是决定性因素,但我们认为经济条件只是子女成长所必需的,但其并不是决定性因素。经济条件很好,但如果不能给予子女精神层面的抚育,使子女充分得到家庭的关爱,子女同样难以身心健康地成长。
同居关系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探究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是民间对于婚姻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的通俗说法。夫妻之间将财产约定归属一方可能是对另一方情感、经济的补偿或是损害赔偿,该财产分割条款是附随于身份行为的,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因此不能单纯认为系赠与。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即使认为是赠与,也带有道德义务性质,除欺诈、胁迫等情形外,不可任意撤销。若是允许任意撤销,则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通过遗嘱继承的财产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婚姻法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时又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又列出了在五种情形下的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其中就包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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