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丈夫给“情人”的财产,妻子是否能要回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案件选择判决还是调解好呢我方提出婚后购房有共同债务,且提供了详尽证据及双方婚后的收入状况,将庭前准备好的详细的计算公式方法、数额及依据呈现给法官及对方,在强大的证据及明晰的数字支撑下,原告的期望值在不断的接近我方给出的金额。
保证书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吗关于《保证书》有实践中两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婚内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应该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内购买的房产,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约定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夫妻双方均在借据上签字,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吗?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确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男方父母付首付,房子写在夫妻俩名下,现离婚女方要房子一半产权能否获支持律师表示,从现今的财产类型来看,父母赠与儿女婚嫁金的类型主要包括现金、房产、股票、铺面、车子等类型。在子女婚姻产生纠纷时,赠送的时间点及是否有明确约定就十分关键。比如说现金或者房屋首付款,如果是父母婚前赠送子女的,那就是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后赠与的,又没有特殊说明,那么就很可能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尤其是购买房产,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更是重中之重。
离婚协议签订即有效吗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它既有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财产关系的约定。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法律行为,只有生效条件(登记或者诉讼调解离婚)成立时,离婚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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