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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
    日期:2019-11-13 点击:174次

    法院能否判令当事人离婚后对唯一房屋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以下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
    日期:2019-11-13 点击:214次

    以下5种财产,离婚时一般不能平分在新婚姻法实行以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比如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是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不能将其平分!

  • 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
    日期:2019-11-13 点击:137次

    赠与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规定,撤销权为形成权,是行为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一个人的意思表示具有专属性,除非根据法定或约定的授权,否则其他人不能代替他人进行意思表示。

  • 妻子出轨偷拍取证违法吗
    日期:2019-11-13 点击:243次

    妻子出轨偷拍取证违法吗您在掌握这些证据之后,并没有到处宣扬,没有对您妻子的社会名誉造成损害,而只是准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在离婚案件中使用,因此并不构成对她隐私权的侵犯。

  •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
    日期:2019-11-13 点击:193次

    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日期:2019-11-13 点击:218次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
    日期:2019-11-13 点击:180次

    父母买车登记在已婚子女名下,未必就是个人财产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解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
    日期:2019-11-13 点击:165次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解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姓名权的纠纷更多的是在离婚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所确定的姓名而产生,像本案这种就子女出生时的姓名协商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子女出生时,姓名一般由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在协商不一致而产生争议时,子女应该随母姓还是随父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本案法官在处理本案时,结合了个案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及社会交往的角度进行判断,较好地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 在监护权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日期:2019-11-13 点击:124次

    在监护权纠纷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 家事评理团助力家事案件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
    日期:2019-11-13 点击:176次

    家事评理团助力家事案件解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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