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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纠纷案例专栏简介

其他纠纷案例

  • 人工授精方式出生的子女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日期:2017-12-29 点击:305次

    人工授精方式出生的子女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依照《婚姻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7-12-17 点击:186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

  • 职工因其家属的户囗、年龄符合单位房改房的条件是否意味着该家属享有该福利性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日期:2017-12-13 点击:230次

    职工因其家属的户囗、年龄符合单位房改房的条件是否意味着该家属享有该福利性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其实质是一种福利房。

  • 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7-12-13 点击:342次

    遗赠抚养协议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是否合法
    日期:2017-12-06 点击:1287次

    学校对考试作弊学生作出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分是否合法高校有权对受教育者或者说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学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作出涉及其受教育权的处分决定,包括最严厉的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是学校实施的特殊行政管理行为。但高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其处分决定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 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
    日期:2017-12-06 点击:2670次

    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被侵犯案对于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拒绝在诉讼中直接适用宪法相关条款,因此当公民接受教育的宪法权利遭到侵犯时,如果普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款,那么公民将因不能诉诸宪法而无法获得救济赔偿。而在齐玉苓案中,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第一次得到司法的确认,因此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 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日期:2017-12-03 点击:236次

    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同于独立商铺。为保证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的权利必须受到其他商铺业主整体意志的限制。

  • 因“分手"想不开而自杀,对方应负刑事责任吗
    日期:2017-12-01 点击:568次

    因“分手"想不开而自杀,对方应负刑事责任吗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嘛,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父亲书面允诺房子归孩子所有,并把房产证交给孩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几年后
    日期:2017-11-07 点击:266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父亲书面允诺房子归孩子所有,并把房产证交给孩子,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几年后父亲可反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婚前男方囗头赠与女方一套住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离婚后男方可撤销赠与吗
    日期:2017-11-06 点击:354次

    婚前男方囗头赠与女方一套住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产证是男方的名字,离婚后男方可撤销赠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蒋可以撤销婚前对吴某的赠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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