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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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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40次

    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的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见航空旅客运输中是实行的比无过错责任制度更为严格的严格责任制。

  •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日期:2012-07-28 点击:783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日期:2012-07-28 点击:248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 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减收票款。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擅自变更了运输工具后,反倒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例如在汽车运输中,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用一般的公共汽车进行运输,但在实际运输中,却用豪华客车进行了运输,这无疑提高了对旅客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可以加收票款?虽然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提高了旅客的服务标准,但是承运人是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行为,没有经过旅客的同意,所以即使提高了服务标准,承运人也不应当加收旅客的票款。

  •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日期:2012-07-28 点击:366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迟延运输是旅客运输当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应当如何处理?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这里的迟延运输包括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也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运输迟延。不可抗力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但考虑到旅客在突然降临的自然灾害面前被迫停止乘运,虽然不是承运人造成的,承运人也不能把旅客放在旅途中撒手不管。

  • 对承运人应当履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38次

    对承运人应当履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的规定 承运人除了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外,根据本条的要求还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正如前所述运输活动是一项比较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安全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安全到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 对旅客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1454次

    对旅客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以防止旅客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但是在有的情况下,还是有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了运输工具,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 旅客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324次

    旅客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的规定 在运输实践当中的一般做法是承运人要求旅客办理托运的手续,如果旅客拒不办理托运手续,一定要随身携带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对于旅客托运的行李应当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 对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87次

    对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 对于本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由于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载明的时间乘坐的情形。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时间乘坐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造成的,则根据本节《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此时对于旅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应当全额退还票款。

  • 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537次

    关于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租赁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约定期限,这就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与约定有期限的租赁合同相比,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在履行时有一定困难,容易酿成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首先依照本法《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期限进行再磋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合同即按照补充协议的期限履行。

  •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442次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的规定 不可抗力的条件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如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由于发生洪水,大水冲进房屋,使屋内的墙皮脱落,这种损坏是承租人难以克服的。按照本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免责的事由,因此,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租赁物毁损、灭失了,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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