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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能签订合同的,只能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合同的内容只限于除婚姻、收养、监护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谓的“设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原来并没有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通过协商建立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了关于一项工程建设的协议。
如何理解与认识独立保证的相关问题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这是《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法理、规定、原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担保模式,并非在物权担保中无效,到了债权担保中就有效,而是应当认定一概无效。
独立担保包含哪些内容,实践中如何掌握 只有在两种情形下适用独立担保:一种是在对外贸易领域,例如为开出信用证的担保,只要风险发生,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对中国的无息、低息长期贷款,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信用提供担保,不允许撤销与变更。
担保书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只约定借款还清为止的期限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如果只是约定借款还清为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约定不明确,并认定从借款到期日开始给予计算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此点实际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相吻合的。
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当履约成本超过所获利益时,能否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商铺买卖合同后,一并判决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向冯玉梅返还商铺价款、赔偿商铺增值款,并向冯玉梅给付违约金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这虽然不是应冯玉梅请求作出的判决,但此举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也使当事人避免了讼累,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新宇公司表示其愿给冯玉梅增加20万元赔偿款,应当允许。
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刊登的“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对此进行了明确,该案的“裁判摘要”为: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计算解除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解除合同,当事人未通知对方而直接起诉,能否获得支持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其向对方送达的文书就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次,相对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如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那么合同是自相对人收到通知之时起解除还是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日起解除。
合同纠纷律师网发包程序违法合同效力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承包合同未提请渣塘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后也未取得村委会的追认,其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超过1年,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纠纷律师网趁人之危变更合同效力认定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东芬电机厂明知旭桥学校校办工厂急需电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旭桥学校校办工厂作出同意提价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旭桥学校校办工厂的利益,该变更协议理当认定无效。既然第二次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则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第一次变更合同的协议履行合同。据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是基本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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