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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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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90次

    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376次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本案应认定金华公司在两份销售合同中,具有一房二售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判决金华公司承担全部款项的双倍赔偿责任,但苏金水尊重二审判决结果。请求以申诉人没有同意抗诉意见为由,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06次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248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 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364次

    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 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5-01-17 点击:686次

    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负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陈某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日期:2015-01-17 点击:572次

    陈某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被告区住建局作为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工作。本案中,曹振林书面遗嘱的真实性已进行司法鉴定,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曹振林该书面遗嘱中“曹振林”签名与提供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

  • 抵押合同成立暨生效的法律依据及对策
    日期:2015-01-17 点击:243次

    抵押合同成立暨生效的法律依据及对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有了新的规定,属于新法规定;担保法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属于旧法规定,故此,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从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比较而言,应适用新法,而不是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对合同纠纷审判的影响
    日期:2015-01-17 点击:233次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对合同纠纷审判的影响有观点认为应将“依法成立的合同”理解为:“既具备成立要件也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而不应狭义理解为当事人所成立的合同。”(注: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69页。)这实际上体现了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同一化的观念。这里所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的同一化,就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即生效,在立法上不再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制度同归为一。

  • 有关处理抵押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5-01-16 点击:823次

    有关处理抵押权纠纷的法律依据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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