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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案:保理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2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进而适用了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空白溯及适用的规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案:装修合同解除纠纷案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10条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结合边某的诉讼请求及公告送达该装修设计公司起诉书副本的时间,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另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应否承担责任【抵押登记的义务人】在《抵押合同》项下,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了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自然就没有了争议。即房屋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人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考虑到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即是债权人取得抵押权,从而保障其优先受偿权,该目的的实现的唯一途径即是办理抵押登记。故,办理登记的义务人显然为抵押人。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享有相互追偿权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担保法》第12条明确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亦是这样操作的。但《物权法》规定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原则上没有相互追偿权。这次《民法典》仍然延续了《物权法》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的规定。《民法典》第700条只是明确了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而未明确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似进一步强化了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得追偿。因此,从体系解释来看,律师提示共同保证人之间原则上亦无相互追偿权。
最高院:当事人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是否属于二审法院受理范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规定的3点重要变化《民法典》增加规定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此前的有关规定都体现在部门规章层面,缺少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对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一方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吗《民法典》第556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例如从权利或从债务的一并转移、抗辩权的转移等规定同样适用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也一并转移吗一般情况下,从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例如,利息债务随主债务一并转移到新债务人。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新担保司法解释:持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担保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个人向公司借20万元用于拓展公司业务是借支,还是借贷员工向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公司事务不属于民间借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借支是单位内部财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预支一定款项用于办理单位事务,在办理完毕后据实报销的一种行为。借支属于单位内部事务,基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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