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用非卖品手机电池以次充好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凭借购买其他商品或接受服务所获赠的优惠额度,再购买相应商品后,因经营者欺诈而要求 退货并增加赔偿时,该优惠额度应当计算在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中。整体销售的商品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部件为假冒伪劣的,赔偿的数额应为该商品的整体价格。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对其赔偿是否可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保险公司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交强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因原告系农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对原告在诉请中提出的赔偿项目及数额都有异议,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退休人员与重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亨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正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正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邢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本案系争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属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理赔责任以有损失就有赔偿为原则,而其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对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实行有责赔偿,不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免除了保险人本应承担的理赔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该保险条款无效。
“无驾驶资格”是否构成交强险的免赔事由尽管郝丽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过考试合格具备了驾驶能力,但因其尚未取得驾驶证照,故依法不具备驾驶资格。而交强险保险合同中并未将有无驾驶资格规定为是否免赔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将郝丽有无驾驶资格作为是否免赔的理由和依据。
民办学校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人事争议还是劳动争议教师、医生等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同时又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劳动者。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不具有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宜适用人事仲裁程序,判断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主要以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依据,而非根据用人单位的性质确定。
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能否作为保险人的赔偿基础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依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确定的治疗费,因有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收费项目明细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原、被告双方对金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医疗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31965.27元:(2)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3)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关于一医院因出具有误检查结果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医院即是专家责任的适格主体。同时,认定专家的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及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时,必须将行业习惯、惯例及现有行业科学技术的实际发展状况作为重要的考量情节,以一个合格的专业人员所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来判断,这样才符合对专家责任进行认定的原则。本案中一医院的医疗专家责任要求其在进行执业活动时应负有正确判断患者李某是“宫外孕”还是“宫内孕”义务。
本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辆损失险(基本险)的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全车盗抢险(附加险)基本险和附加险是根据承保条件所作的划分。相对基本险而言,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是为保障基本险责任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而设计的险别。虽然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相应的基本险后方可投保,但从保险责任看,附加险具有相对独立性,此独立性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已经有所体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应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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