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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交通肇事罪量刑及相关司法解释
    日期:2015-02-10 点击:337次

    交通肇事罪量刑及相关司法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无资质承包(承揽)工程中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
    日期:2015-02-10 点击:849次

    无资质承包(承揽)工程中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发包方(定作方)将工程发包给承包方(承揽方)后,仅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至于工作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这是承包方(承揽方)的责任,与发包方(定作方)无关,不属于发包方(定作方)的工伤事故。不必考虑承包方(承揽方)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法定资质。

  •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
    日期:2015-02-09 点击:260次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具有核心价值。《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便不能称为该单位的职工,其在该单位劳动所受伤害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关系的有无,对受伤害劳动者利益影响巨大。在实践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是一大难题。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认定
    日期:2015-02-09 点击:306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之认定依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及流行的学者认识,定作人的定作过失是指定作加工行为的本身就存在过失,即承揽事项本身并为不法,但定作的主体或者定作人资格存在一定的瑕疵,如对易燃品、易爆品的加工。指示过失是指定作行为本身是合法或者正当的,但定作人在对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命令或者指令中具有过失。其中定作是指工作自身性质而言,指示是指工作的具体进行的方法而言。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
    日期:2015-02-09 点击:253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实务认定如果被告陈源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但是,本案中第三人范吉文和范吉斌、张新生等人以及原告石祥忠均无拆迁资质,又由于在当地从事简易建筑物拆迁的均无拆迁资质,考虑到实际情况,从被告陈源在人员的选任和安全防范提示方面有瑕疵的角度,且是受益人,故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正确的。

  • 医院在产前医学检查中未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15-02-07 点击:869次

    医院在产前医学检查中未查出胎儿有先天缺陷应否承担责任原告李某在怀孕的中、晚期到两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交纳了医疗费用后,两被告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Β超检查,两者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两被告有义务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按照医疗程序规定对原告李某进行诊断,但两被告安排进行Β超检查的医务人员均无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且两被告在为原告李某五次中、晚期产前常规检查中均未按产科超声检查的一般要求对胎儿进行股骨长度测量,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对能否发现周某发育畸形存在不良影响,致使原告李某失去了选择让不健康的婴儿出生的机会,侵害了原告李某的民事权利。

  • 受害人能否既要求赔偿误工费也要求赔偿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
    日期:2015-02-07 点击:329次

    受害人能否既要求赔偿误工费也要求赔偿病休期间的摊位租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理单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殷彩侠的经济损失;被告江雪芬作为肇事车辆的使用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殷彩侠的剩余经济损失。

  • 相邻关系纠纷呈现六个新特点
    日期:2015-02-02 点击:358次

    相邻关系纠纷呈现六个新特点预防性维权诉讼受到重视。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相邻关系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极大提高,越来越多的权利人选择进行预防性维权诉讼,对尚未完成、可能在将来发生妨害后果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提前排除妨害。

  • 关于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对该房造成损坏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的复函
    日期:2015-02-02 点击:243次

    关于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对该房造成损坏应按相邻关系原则处理的复函庞启林与庞永红住房前后相邻,庞启林在庞永红房屋近处挖井,违背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1987年6月该地区发生特大洪水,水井大量泛水涌沙,庞启林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损坏了庞永红的房基,致该房成为危房,给庞永红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庞启林应负赔偿责任。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庞启林的赔偿责任。

  • “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属于定罪情节也属于量刑情节
    日期:2015-01-31 点击:336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属于定罪情节也属于量刑情节只有行为人负事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并具有特定情节,造成一定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判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六种特定的入罪情节,其中之一即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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