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
诉讼离婚律师解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诉讼离婚 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当事人本人不能亲自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代为起诉离婚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甚至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提起要求扶养之诉、刑事自诉以及在配偶起诉离婚后,提出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的反诉等诉讼来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但这些途径要么治标不治本,要么过于消极,不但无法及时、有效、彻底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反面有可能使法律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和不稳定。
婚姻家庭律师网夫妻关系配偶权及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 不同法学家对配偶权范围的理解有所不同,但都毫例外地将同居义务、贞操忠诚义务规定为配偶权的重要内容,而这也是社会学家最忌讳的。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夫妻相互享有配偶权建立起来的,还是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只是说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审理。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但法律要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婚姻法修订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没有头脑冲动地规定配偶权。这是理性立法的体现,从这点看,这也许是法制的一种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妇女权益立法保障 在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方面,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呈现良好的互动状态。一方面,国家立法为地方立法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原则和标准,同时为地方规定预留了足够的立法空间;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加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弥补了国家法律规定不具体的缺陷,同时为完善国家立法积累了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顺应和推动了男女平等的历史潮流。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从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妇女全面发展的要求来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继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为妇女人权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将妇女法定的权利变为现实的利益,任重而道远
劳动者权益保障之禁止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思考 就业歧视的界定,应该仅指企业在吸收和使用劳动者过程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事由,对劳动者给予不公平的待遇,那种扩大就业歧视禁止范围的观点并无法律依据,现实中也不可行现行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裁决和惩罚的规定存在缺陷。由于既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无法去处罚相关的就业歧视行为。这是时下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比如,对于“就业机会歧视”之法律责任,“同工不同酬”,“男女就业不平等”等法律责任都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妇女劳动者权益保护之生育保险立法问题研究 生育保险是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生育保障制度包括生育保险、计划生育中的生育保障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女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窄、覆盖率低是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大多数从业妇女得不到生育保险的救济和保护,使其处于竞争的劣势,从而影响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加强生育保险立法,是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保障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合理的基金筹集机制,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生育保险立法中的当务之急。
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之配偶权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研究 配偶权可分为对人配偶权和对世配偶权。前者是指夫妻之任意一方独立享有的、义务人为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权,比如请求扶养权;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义务人为其他任何人的配偶权,比如共有财产权。配偶权的主体与配偶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概念。所谓配偶权的主体是指享有配偶权的人,而所谓配偶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配偶权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很明显,配偶权的主体是配偶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顾客在酒店餐饮业场所摔伤人身损害案之酒店餐饮业经营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野力酒家作为餐饮业的经营者,在为王淑芳提供服务时,对其在公共场所自行改建、设计,供内部职工使用的通道门,存在着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没有向王淑芳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标有明确的危险警示,致使王淑芳依靠该门而跌入摔伤死亡。该门上贴有的“厨房顾客止步”的警示,是告知顾客禁止通行或进入,而王淑芳不是因此而死亡。该警示起不到告知依靠该门可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警示作用。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医院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竞合案 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跳楼坠地身亡,其亲属是以侵权事实为诉因还是以违约事实 为诉因请求赔偿,均应依法给予支持。
邻里之间相互义务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之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在义务帮助他人过程中造成自身伤亡的,受益人与义务帮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可以按照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对义务帮助人伤亡无过错的,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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