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
    日期:2012-07-28 点击:619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如果因为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 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254次

    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包装标准可以进行约定,但是当事人对包装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对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对包装约定的标准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但是在有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对包装的方式并没有进行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得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本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 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日期:2012-07-28 点击:198次

    对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办理某些手续的规定 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一般还包括检疫、港口准入等,在危险品的运输时,还包括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如果不及时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就有可能造成运输的迟延,或者对承运人造成损失。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 亲子鉴定相关的法律后果之身份关系的变化及抚育费的问题等
    日期:2012-05-24 点击:115次

    亲子鉴定相关的法律后果之身份关系的变化及抚育费的问题等 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评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51次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评析 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

  • 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分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308次

    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分析 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 竞业限制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7 点击:252次

    竞业限制概述及相关法律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纠纷案例评析
    日期:2012-05-17 点击:377次

    竞业限制协议效力及竞业限制补偿数额纠纷案例评析 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赵某应在其自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现赵某在自原告耐克中国公司离职后即至该公司的竞争对手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处工作,已违反了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日期:2012-05-17 点击:302次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日期:2012-05-17 点击:463次

    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之“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江苏省的指导意见对于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直接否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该指导意见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又增加了一句,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