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人身损害赔偿案之精神病患者流浪人员法定代理人资格确认 只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便于其今后的治疗与生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政局才为其取名“李义”。因此,其监护人只能从上述第三顺序中产生。但这就需要确定原告的住所地。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本案原告居无定所,四处流浪,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无从查实(当然也不能排除其住所地是郑州市的可能性)。故无法依据此条规定确定原告的住所地,从而确定谁为其监护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需要另辟思路解决这个问题。
财产损害赔偿案之对于储户的财产损失,银行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使用银行卡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但持卡人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责任。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卡银行应向持卡人提供银行挂失服务,其迟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使储户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由于不明原因从所乘车辆上坠落致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无法查明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法院在首先认定人身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提下,在确认赔偿原则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虽不能查明车方的责任,但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的一方,应当对其车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可适当兼顾公平原则,减轻车方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伤亡和财产损害,应如何确定承运人、托运人、发货人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辆在货物运输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除承运人及其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外,托运人对损害事实是否有过错,发货人即第三人是否存在消极不作为。法院判断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关键是要看托运人、发货人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和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相互独立。受 害人应对产品缺陷引发侵权后果举证,而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可通过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而 免责。举证过程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 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涉外侵权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相关项目应以侵权行为 地的基础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滥用股东权侵权赔偿纠纷案之大股东主导表决通过增资决议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股东权滥用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规定。由于规定得较为原则,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在具体的审判中应严格认定滥用股东权的形式,对其他股东权益的损害等,在综合平衡公司内外关系前提下,确定滥用股东权的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案之死者的父母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就自己应得的部分行使请求权 下落不明人的配偶作为请求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人,放弃宣告申请的,第二顺序的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在没有死者父母授权的情况下,死者的配偶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的协议中包括了死者父母的赡养费和死亡赔偿金,死者的父母有权向赔偿义务人就自己应得的部分行使请求权。
北京合同律师谈租期到时未签订新合同而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北京合同律师谈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于李某没有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北京合同律师谈可以签订租期为40年的租房合同吗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小冯最多只能与周某签订期限20年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小冯想要长期租赁,也只能在20年的租赁期届满之时再与周某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续订租赁合同同样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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