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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北京合同律师谈未签订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10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李某多年前跟某单位签订了为期1 0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用来建厂办企业。租赁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原先的租赁合同再续租10年,但是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现在出租方要把该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要跟李某解除租赁合同,认为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就是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那么,出租方的说法和做法是否合理?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由于李某没有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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