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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泄露收养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61次 [字体: ] 背景色:        

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是公民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在我国,收养秘密属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未经允许公然宣扬泄露他人收养秘密这一情况,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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