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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清偿债务与遗赠相遇以谁为先

日期:2015-03-1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有遗嘱自由,他的遗赠行为是他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并非完全按照遗嘱处理其遗产,因为这样做有可能损害社会、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所以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第34条则更为明确地指出:“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由此可见,在死亡人进行遗赠的同时有遗留债务的,应当先偿还其遗留的债务,有剩余的才能以遗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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