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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该市卫生局出具该村卫生所是合法医疗机构的证明是否违法

日期:2015-03-11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机关怎能这样“说明”?

作者:郑州中院行政庭 魏丽平

[案情]

1999年11月经陈某申报,原某市东城区圃田乡赵庄村村民委员会及圃田乡卫生院同意申报,该市东城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成立了圃田乡赵庄村卫生所。其负责人陈石头,执业地点在赵庄村陈石头家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3月30日。2004年12月因赵庄村划归高新区,当时高新区未成立卫生局,东城区卫生局又不再管了,陈某多次向两区卫生局和有关机关反映,均为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赵庄村卫生所仍继续营业。2005年8月14日,原告王某之子因发烧到卫生所就医,在陈某的诊疗中王某之子死亡。2006年1月13日,应陈某要求,被告郑州市卫生局出具证明,证明赵庄村卫生所是合法医疗机构。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卫生局出具证明违法并撤销该证明。

[问题]

该市卫生局出具该村卫生所是合法医疗机构的证明是否违法?应否撤销?

[不同观点]

A、原赵庄村卫生所是经合法审批成立的,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其有效期内只因行政区划变更才无处审批换发新证,该村卫生所没有责任,其仍是合法医疗机构。该市卫生局对其管理的下级医疗机构的状态出具证明,有此职权,且证明的是客观事实,故该证明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B、原赵庄村卫生所虽经合法审批成立,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3月30日止。不论何种原因,客观上在其许可证失效前没有换发新证,即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且造成他人死亡,属于非法行医,该卫生所应认定为非法医疗机构。该市卫生局有权对其管辖的下级医疗机构的状态出具证明,但证明应符合客观情况。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成为合法医疗机构的必备要件,该村卫生所没有执业许可证,不能因市卫生局的证明而合法。故该证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正确观点] B

理由: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赵庄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未申请校验、延期,该许可证已经失效。

2、医疗机构执业关涉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是否为合法医疗机构,唯一的评价标准就是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因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而自动合法。但赵庄卫生所的执业许可证已经失效,在获得卫生主管部门重新许可执业之前,其应当停止执业。但其继续执业且造成他人死亡,属于非法医疗机构。

3、市卫生局有权对其管辖的下级医疗机构的状态出具证明,但证明应符合客观情况,且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赵庄卫生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失效却继续执业,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市卫生局的证明缺乏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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