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小张原来一直做鸡饲料加工生意,现在打算转行做建筑,于是准备将三台饲料加工器具赠送给豪境不富裕的朋友窦某。窦某很高兴,说自己回家清理场所,盖两个棚子,之后就过来拉机器进行饲料加工生意。第二天,小张外出忘记锁门,家里失窃,三台饲料加工器具都被偷了。窦某得知消息以后,要求小张赔偿自己为盖棚子所花费的损失。那么,窦某可以要求小张赔偿其损失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张向窦某表示赠与加工器具时,两人之间已经构成了一种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加工器具还没有交付给窦某之前,小张应对加工器具尽一定的注意、保管义务,但是由于小张外出没有锁门导致失窃,其主观上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小张应对窦某因盖棚子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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