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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北京合同律师谈附有义务的赠与中,不按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不再赠与吗

日期:2012-02-10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合同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纠纷案例】村民张大爷想和儿子一同去海南旅游,可家里长时间无人照看。经考虑。张大爷浃定找人代自己照看一下家里,于是找来村民小赵,两人商议决定:在张大爷外出这段时间小赵晚上住在张大爷家里,代为看管,并每天照顾家里的花草,张大爷以家里的旧农用车作为报酬,两人立下字据。当张大爷旅游回来时,家里种的花草大部分已经枯死。此时小赵却拿着立的字据找张大爷要农用车,并说花草是由于天太热导致。但邻居们都说小赵整天在路边下棋,完了就回自家睡觉,根本没有照看过张大爷家一天,花草根本就没有管过。那么,张大爷可否据此拒绝赠与小赵农用车?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中,张大爷答应赠送给小赵一辆旧农用车时,要求其先履行照看家里以及花草的义务,双方自愿达成附义务赠与合同。但是之后,小赵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替张大爷照看家里以及花草,这一点邻居们可以作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和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张大爷可以撤销对小赵的赠与,无须给小赵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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